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當包租公或包租婆的收入,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必須列為租賃所得,在減除必要費用後,須全數併入個人綜所稅,於5月申報;若無法逐項舉證房屋必要費用,則按租金收入的43%扣除必要費用。
但坊間不少房東都沒主動報稅,房客又基於不想被趕走或被漲房租的心理,不敢列報租金支出,導致租屋所得變成「地下經濟」。
國稅局表示,特別是大學學區周遭,有不少房東將一個樓層隔成五、六個房間出租,一年下來,漏報所得驚人。因此,會特別將隔間出租套房、雅房列查核重點。
舉例來說,近日中區國稅局就查獲一案例,房東甲在轄內某一黃金學區周邊,經營14間出租套房,但卻從未繳稅。稽徵人員實地訪查,確認確實有出租情形,且掌握租賃契約及相關資料後,裁定甲漏報2012及2013年租賃所得共100多萬元,進而補稅並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呼籲,有出租房屋情形,所收取之租金就得誠實繳稅,切勿心存僥倖,透過各租屋平台、實際訪查等方式,是否有出租事實但未繳稅,都能查得到,呼籲包租公、包租婆別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國稅局表示,包租公包租婆若有租金收入未列報情形,在國稅局查到或經檢舉前,主動補報補繳還可免罰,若遭國稅局查到,不僅要補稅,還得繳納滯納利息及罰鍰。
國稅局也呼籲,出租套房房客若發現房東有短漏報租金情形,可用租約、匯款紀錄,主動向國稅局檢舉。檢舉案若確認屬實成案,檢舉人(房客)可領到最高上限480萬元的檢舉獎金。
【2015-07-24/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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