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房地合一作業要點出爐 成本費用從寬認定


房地合一課稅將於明年(105)元旦起實施,財政部(7/21)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新制上路後,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三十天內申報;契稅、代書費、仲介費、搬運費、裝潢費都可當成本費用減除,但土增稅、房屋稅等等不包含在內。

房地合一課稅稅率依持有期間分做4級,稅率最高45%,自用宅交易的免稅額為四百萬元。因應新制105年上路,財政部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明訂適用對象、房地持有期間的計算及成本費用的範圍。

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配合不動產奢侈稅轉軌,在103年1月2號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買賣即適用新制,另外明年元旦起取得的設定地上權房屋也適用。

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

未來個人買賣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該在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三十天內申報納稅。

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以成交價減掉房地取得的成本及費用為所得額;像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裝潢修繕費用等都可當做成本扣除,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也可做為費用減除,但土增稅、房屋稅不能列入。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不能列為費用減除。』

列報成本及費用都必須提出相關證明,如果無法提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五來計算費用。

賣屋認列費用 最少總價5%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明年實施,財政部昨(21)日發布最新作業規定,個人出售房地按新制課稅者,其購入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費用,包含所有權移轉前向銀行借款的利息,均可視為成本自利得中減除;相關費用最低則可按成交價的5%計算。

財政部昨天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明訂個人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依成交價減除房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所支付的費用及其範圍。

其中,以出價取得(即買賣)者,出售房地的「取得成本」須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才可以認列;出售房產的「費用」,則有兩種選擇,包括按實際提示的支出證明認列,無支出證明者,一律按成交價的5%計算。

並非納稅人可以舉證的成本或費用證明均可用來減稅,財政部規定,取得成本部分涵蓋範圍僅限: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開銷,例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與仲介費等。

至於在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前,納稅人向金融機構借款且可證明用於購屋的利息支出,亦可視為成本並准予扣除。不過財政部強調,若取得產權後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的利息支出,因屬房產取得後的期間費用,不在成本減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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