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0日 星期四

<房地合一稅>賣繼承自住宅,新舊稅制擇一【經濟日報】


房地合一首宗課稅解釋出爐,大幅打破新、舊制課稅籓籬,今(2015)年年底前購入的房產,日後變成遺產並由繼承人在明(2016)年新制上路後出售,只要合乎自用住宅的條件,繼承人出售時,即可擁有在新制與舊制之間擇一適用的課稅選擇權。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這項放寬解釋,有助於消除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後,民眾可能面臨的重稅負擔。

不過,售屋者擁有新、舊制課稅選擇權的範圍,只限做自用住宅使用的房產,且必須是被繼承人在今年以前買進的不動產為限;一般買賣取得的房產或非自用住宅房屋,並無自行決定課稅方式的權限。

財政部為保障現行自有房產者權益,決定大幅放寬因繼承取得房產出售獲利的課稅規定。依據財政部所訂原則,被繼承人取得的房產日期落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者,若為自用住宅者,不論繼承人何時出售,均可自行在「舊制分離」或「新制合一」的課稅方式中,選擇稅負最輕者申報繳稅。

舉例來說,甲在今年2月1日取得A房產做自用住宅使用,甲不幸在7月1日因病死亡,由其子乙繼承A房產且繼續做自用住宅使用,A房產即合乎財政部所訂從寬規定,明年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後,乙若決定出A房產,符合辦妥戶籍登記、做自用住宅使用連續滿六年等自住房產規定,即可以在新制或舊制中擇一有利方式來繳稅。

財政部表示,在未賦予出售繼承房產課稅選擇權之前,乙取得的A房產須以繼承發生日(今年的7月)做為房產取得日,若持有未滿二年出售,強制按新制課稅;若持有滿二年出售,則一律適用舊制。不論新、舊制何者對乙有利,乙均無自行選擇課稅方式的權利。

換言之,在財政部頒布最新從寬規定後,凡是年底前購入的房產,日後若經由繼承由繼承人取得後,出售時即可自行決定房產利得的繳稅方式。

【2015-08-20/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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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符條件,房地稅可自選新、舊制【工商時報】

房地合一稅明年上路,財政部再釋利多。財政部昨(19)日宣布,凡被繼承人在今(104)年底前取得房產,而繼承人在明年房地合一上路後繼承房產,且符合自用住宅規定,日後出售時,可自行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報繳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發布最新解釋令,針對繼承取得的不動產,將從寬計算持有期間,被繼承人出售房產時,可以併計過戶前的持有期間,符合自住條件者,將可選用最有利方式課稅,稅負可望下降。

賦稅署副署長王糸秀忠表示,依新制規定,交易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規定條件者,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可享免稅優惠;超過400萬元部分,並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房地合一稅在105年1月1日上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不必適用新制。但是,生死無常,財政部考量到繼承人取得房產的時點,非人力所能控制,決定「從寬、從優」,提供納稅人兩種報稅選擇,以降低民眾稅負。

舉例來說,王父在104年1月1日買下房產,與家人同住共享天倫之樂,卻不幸在106年1月1日因故過世;王的兒子繼承房產後,仍持續住在原址,但因為小孩長大有換屋需求,決定在110年1月1日將繼承得來的房子出售,賺到應稅所得600萬元。

官員指出,王先生在105年以後取得並出售房子,因此必須報繳房地合一稅,又因王姓父子均符合自住條件,所以可自行選擇按新制或舊制來課稅。

假設,王先生適用的綜所稅稅率為20%,按照舊制,600萬的售屋獲利當中,土地(7成)免稅,而建物(3成)180萬要課稅,因此須繳稅36萬元,而新制則因可享400萬元以下自住免稅優惠,因此以200萬元為應稅所得,其房地合一稅將大幅降至20萬元,新制比舊制少繳16萬元的稅金。

另外,財政部提醒,無論納稅人選用新制或舊制,仍須在交易日後一個月內報繳房地合一稅,等到交易日次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若計算採用舊制計算房地合一稅較為有利,財政部也讓納稅人得註銷原申報案件,改按舊制報繳房地合一稅。

【2015年8月20日/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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