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專法出爐 鼓勵空餘屋代管出租
〔記者蕭婷方/台北報〕內政部昨公布「住宅租賃市場發展條例草案」,以減徵屋主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為誘因,出租一年以上、月租金六千元以內免綜所稅,鼓勵釋出空餘屋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代管或出租給業者轉租。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表示,該草案預計三月中之前送立法院審查。
根據財政部統計處資料,現行持有房屋超過一戶達三一六萬戶,占住宅存量八六○萬戶的三十六%;且二○一四年有二六三萬戶為無殼蝸牛,占總戶數八四六萬戶的三十一%,平均購屋年齡四十一.二歲,顯見國內住宅租賃之需求。
花敬群表示,有些房東因高齡或有太多房無力管理,許多房東需專業房屋代管服務,但目前無正式及專業制度引導業者,希望透過專法健全租屋產業,也讓房東有可信賴的租屋公司,逐步釋出空餘屋,「租賃專法不僅為租屋政策也是產業法」。
上述草案明定,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代管、或出租予租賃住宅服務業,出租超過一年,每戶每月租金六千元以下,房東可免綜所稅;租金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者,可先扣除房屋修繕等必要費用後另計稅額,若無法提出費用收據,則以租金收入的五十三%認列費用;租金二萬元以上者,部分租金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減除計算。
房地稅也有優惠 最多五年可延一次
至於住宅所有權人的地價稅、房屋稅減免優惠,則授權地方政府另訂。內政部地政司表示,減稅優惠最多五年,主管機關可視情況延長一次。
另外,為提供租賃專業服務,草案也規範租賃管理人員應取得專業執照,並應定期換證。對於未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的非法經營業者、以及受託刊登住宅租賃廣告的媒體經營者,該草案也明定處罰要件及額度。
不過,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提醒,現行租賃專法僅對公司行號有罰則,對於個人房東管束有限。
內政部表示,將於二月十日、十三日、十四日,分別於台北、台中及高雄舉辦三場公聽會,說明草案目的及內容,並聽取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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