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蕭婷方/台北報導〕
國內有百萬租屋族,但因長期缺乏明確的管理專法保障房東、房客雙方的權益,以致租屋糾紛層出不窮。內政部昨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明年元旦起,房東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
內政部昨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明年元旦起,房東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 (資料照)
內政部政次花敬群表示,內政部已研擬「租賃住宅服務業管理條例草案」,將代管公司與包租公司視為特許行業,將祭出租稅優惠等政策性誘因,讓房東願意公開收合法租金、釋出市場空餘屋,並避免租賃糾紛,預計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以往房東於房屋租賃契約中加註「房客不得報稅、不得遷入戶籍等條款」,甚至稱若要遷入或報稅,就要漲租金,致房客權益受損;因民事契約為雙方合意,房客也難主張自身權利。為促進房東與房客間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
違約金不得逾一個月房租
內政部表示,依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除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及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外,也明定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房租,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若契約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最高可處卅萬元罰鍰。
以出租為業的房東如使用未符合新版規定的契約內容,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表示,新規定針對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卅萬元罰鍰。
內政部提醒,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僅適用租用住宅,租房來販賣商品或作辦公等營業用,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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